恐袭罪严重‧不宜进感化院‧17岁少年判监12年

(吉隆坡27日讯)与同伴到乌鲁冷岳怒昂山上试爆炸弹,并策划在吉隆坡娱乐场所等地点展开恐袭的17岁巫裔少年,今日在高庭被判入狱12年。

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哈山在下判时说,除了考虑到一名少年的前途外,法庭也必须考虑国人的安全,而被告的所作所為关乎社会的安全,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罪行。

他说,恐怖组织鼓吹恐怖主义思想的行為可為我国带来严重的影响,而恐怖活动及行為在我国是不能被容忍的。

“我希望法庭判处被告上述刑罚,有助於打击恐怖主义,也让其他欲犯下相同罪行的人士起到警惕作用。”

司法专员:须顾国人安全

他认為,福利局在行為报告中建议将被告送往亨利葛尼感化院(Sekolah Henry Gurney),不过,根据此案的证物及其严重性,这项安排并不适用於这名17岁的少年。

他判处被告坐牢12年,刑期从被捕日即2015年4月25日算起。

诺丁哈山也諭令监狱局必须作出安排,以确保被告无法与成年囚犯接触,或勿将被告与成人囚犯安排在相同的牢房,以避免被告受到影响。

被告是与另5名巫裔男子在去年5月20日被控上庭,包括莫哈末安华(33岁,农作物肥料公司推销员)、莫哈末诺卡玛(30岁,农作物肥料公司的推销员)、莫哈末哈菲菲(25岁,店主)、依兹旺沙米尔(25岁,饮料商)及莫哈末鲁曼(23岁,轮胎店员工)。

5被告罪名成立

高庭在今年5月12日宣判5名被告罪名成立,第一被告莫哈末安华及第二被告莫哈末诺卡双双入狱25年,而第四被告依兹旺沙米尔及第五被告莫哈末鲁曼则分别入狱20年,惟17岁的被告因需等到行為报告出炉,而展延到今天才判刑。

第三被告莫哈末哈菲菲则在去年11月16日改口认罪,被判入狱8年。

控状指他们於2015年4月24日晚上7时至25日凌晨1时,在雪州乌鲁冷岳地区共谋在我国展开恐袭,触犯刑事法典130G(a)条文(煽动或支持恐怖活动),并抵触刑事法典第120B(1)条文;一旦罪成,可面对最高监禁30年及罚款。

被告的代表律师是聂扎利。

(星洲日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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